厦门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厦大办[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校工会主席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周五上午。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三)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五)讨论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七)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国家重大专项建设规划和资金总体安排原则,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研究决定国家重大专项年度建设任务及资金安排方案。
(九)讨论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十)研究决定未列入学校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十三)研究决定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五)研究决定推荐校级以上表彰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十六)研究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问题。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会议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议题提出后,有关领导应事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于每周三前由职能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办公室。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授权校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助理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报告。
 
第六章    会议记要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每次校长办公会议后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长办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校领导、校长助理和相关部门或学院,并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经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须修改,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4月30日发布并施行的《厦门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