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财基〔2003〕14号

  关于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财基〔2003〕14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
  我局《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基〔2002〕41号文)已下发各有关单位,鉴于市财政审核所职能的扩充,为了加快和督促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单位收到市财政审核所出具完整齐全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15天内,向市财政审核所报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由市财政审核所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
  二、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审核所出具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后,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计委的立项批文;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书;
  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
  5、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
  6、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四、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资料,经审核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文件。
  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