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厦大委综[2012]13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领导下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并提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大措施,并及时提交全委会研究决定。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还应提交全委会研究决定:
1.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1)学校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名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提名人选,并提交全委会票决;研究决定除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之外的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研究决定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审定学校机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设置、调整及撤销;
(4)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1)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2)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规划方案;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
(5)国家重大专项建设规划和资金总体安排原则及方案;
(6)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7)学校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8)重要校地、校企战略合作事项;
(9)学校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四)执行全委会决策和决议,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五)研究决定召开全委会,确定全委会议题,主持全委会。
(六)研究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上述事项提交常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由全体常委组成。
第六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或者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分送每位常委。常委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九条 常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遇有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可以就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办公室或组织部应及时将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常委报告。
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委会。
第十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常委校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的决策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则,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如遇需提交常委会决策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但又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研究时,可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碰头会研究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对常委会决策、决议或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由常委会依照有关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机密,不得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 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决定的起草、发布以及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和组织部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1月6日发布并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