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

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优化美化市容市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积极投入新一轮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在总结我市创建文明工地做法的基础上,并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特制定本措施。

  一、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围挡包括工地围墙、大门两部分。围挡材质可采用定型装配式或砌体材料,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二)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 米。工地大门外两侧的围挡外墙面应预留不少于1/3 面积作为质量安全公益宣传。

  (三)工地大门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一图五牌”应设置于大门外的两侧。

  (四)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均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市政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项目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封闭设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封闭围挡的,或者因交通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同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施工现场围挡应选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另行印发)中的围挡样式,围挡样式的选择应结合工期长短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协调等工程实际确定,提倡优先选用装配式围挡。建设、施工企业可在《图集》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实际和企业特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围挡并组织实施。

  二、安全文明施工其他要求

  (一)建筑物外脚手架应挂设整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并定时清理、更换有损市容市貌及安全防护的安全网,保持整洁完好。外脚手架、外架剪刀撑、转料平台、临边防护栏杆、通道防护、连墙件等应涂刷红白或黄黑相间等颜色的油漆,并定期保养,保持美观。

  (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覆盖。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工地应严格按规定设置洗车台,配备冲洗设施。

  (三)建筑废土处置运输应建立和落实运输车辆行发车前检查制度,在装车现场配备专职检查人员,运输车辆装车完毕出场前经检查,车况、装载及整洁情况符合要求并列表登记,再经工地现场管理方检查确认后,确保净车出场上路。

  (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市的其他规定。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要求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图集》及现场实际,适时测算并发布相应的厦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计价取费标准。

  (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或合理低价时应结合工期长短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等工程实际确定围挡样式,并按照厦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计价标准足额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相应的计价标准。

  鉴于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均在开工前完成,对于工程项目采用基础工程和上部工程分开发包的,以及工程项目采用分段或分期等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施工现场围挡的费用,以确保实际施工的首家施工单位足额计取围挡费用。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及费用支付及使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情形,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可另列项目计算。

  四、监督与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对未按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或其它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扣减相应费用。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的日常维护,保证施工现场围挡使用安全和整洁美观。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围挡设置未在开工前完成的工程,不得签发开工令,发现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不得签认相应的施工费用。对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按本文件规定确定围挡样式以及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日常施工合同履约检查中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将此项费用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施工企业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受理开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人到现场对围挡设置是否在开工前完成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责令暂停工程施工,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函告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停止拨付或扣减相关费用,直至符合要求。

  (六)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工地,不得推荐参加“市级文明工地”评选。

  五、本文件自2012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本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发布前已开工的工程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和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