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补充通知 厦财基[2002]39号

关于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补充通知

厦财基[200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的基数,严格开支范围,在厦财基[1997]01号《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文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筑安装部分均以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数(预备数、不可预见数除外)作为基数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随工程造价变化,计取方法和标准不变;
二、没有单独批准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需发生管理费用的,应控制在应提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30%以内按实列入建设成本。
三、实行代建的建设单位,提取的代建费不得超过厦财基[1997]01号规定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从代建费中支付,其额度控制在代建费的20%以内。在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之前,支付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清算。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除厦财基[1997]01号第三条外,咨询论证费、考察费、业务招待费从管理费中开支。
五、本补充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