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信息发布管理,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结果、比选公告、比选结果、答疑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发布单位,是指需要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信息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中心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单位须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在线注册,并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由网站激活账号与密码,取得信息发布资格。

第五条  信息发布单位须指定专人按规定严格管理账号与密码,并依法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  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由信息发布单位上传到网站后台,及时通知网站工作人员依法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招标公告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标公告文本;

(二)项目审批文件(省发改委审批的只需提供文号);

(三)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等。

第八条 招标公告中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截标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不得少于10日);答疑发布之日至开标时间除200万以下小额项目需满5个日历天,其余项目需满15个日历天。

第九条  招标公告须载明的主要内容:招标编号,招标方式,项目审批文号,开标时间,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名称及具体公告内容等。

第十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于开标后30日内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结果的,需向网站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中标公示或中标结果须载明的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的投票人名称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机构名称和电话及专家来源等。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项目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删除已发布的信息,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的,信息发布单位须提交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累计3次没有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1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单位为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的,累计5次没有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单位因发布的信息内容错误需要修改或重新发布累计3次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1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单位为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单位因账号密码泄露导致发布信息错误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 10 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单位已经上传到网站但未发布的公告,需删除该记录累计3次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1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单位为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的,暂停其信息发布资格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发布信息内容错误、被停止信息发布资格等情况,由网站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网站为信息发布单位提供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等招标信息发布的服务。

第十八条  网站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发布信息内容与信息发布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信息发布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网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