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厦大综(2009)31号

 

厦门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教财[2007]29号)等规章、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我校范围内以各种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评价与鉴证活动,旨在对建设项目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实施控制与管理。具体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资金结余等方面的情况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上述项目在进行招标时,审计部门必须作为招标小组成员出席招标会议。
第五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部门应当从程序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重点了解下列情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的设计情况;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项目的招投标情况;项目相关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其到位情况。
第六条 对于以下项目,审计人员应会同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1、重要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2、重大的隐蔽工程;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对于以下情形,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资料:
1、施工情况与施工图纸不符;
2、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3、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
4、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列入竣工结算审计的范围:
1、所有基本建设工程。
2、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造价审核,审计部门对其审核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造价实行二审制。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再将相关资料移交审计处。然后,由审计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最终造价,有关各方应以此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
第十条 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否则,审计处有权拒绝审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4、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5、工程施工现场签证;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竣工图纸;
9、工程竣工结算书;
10、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质量,我校所有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送审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实行委托审计制度。审计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代表学校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执业质量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所有委托项目都应当向三家以上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委托邀请,并从中慎重选择最佳的委托对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地监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订立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报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基建、维修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的规章、制度。财务处是主管全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方法》(教发[2008]28号)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十五条 审计处依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发布的《厦门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开工前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的试行办法》(厦大审[199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