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基建、维修财务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基建、维修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维修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高校基建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及维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和维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主管全校基本建设、维修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高校工程项目建设及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校财务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维修资金。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校基建处是主管全校基本建设及维修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在开工之前,基建部门应向财务处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投标函书、开工许可证及与支付工程前期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以便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条 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依据,基建部门在安排下年度基建、维修自筹计划时,应根据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的可能,编制年度自筹计划,并在12月报送校财务处。
        第七条 基建投资计划经教育部批准下达后,全校基建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建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不能突破投资计划,保证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年末财务部门要配合基建部门做好计划的调整工作,为调整投资计划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第八条 维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各需要维修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基建部门办理手续,大型维修财务部门应以计划项目为核算对象。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维修的,须经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 基本建设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建、维修支出额度应控制在当年计划投资额度之内,单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和开支范围控制在批准的计划总投资范围内。
        第十条 教育部下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中的自筹计划及专项维修计划,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期足额将基建款、维修款分别转入基建户及维修户,以确保基建、维修项目能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建设成本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具有重要的作用。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及经教育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五万元以上设备支出。
        第十六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之前,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十九条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维修资金时,必须由基建处财务负责人核准签字作为付款的依据。
       (一)预付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二)拨付工程进度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要有各专业人员签字,施工方要开具正式发票作为结算依据,进度款如果达到了备料款起扣点,要及时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95%,尾款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四)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所有竣工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项目全部竣工后还应编制该项目的竣工总决算。
        第廿一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要求: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原则上应于竣工后一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如有困难,报经负责审批该竣工财务决算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廿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包括:承包合同、基建计划、施工质量核验单、工程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等。同时要核实备料款是否已经全部扣回,核实已付工程款总额,核实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及时筹集结算资金。同时按合同条款暂扣竣工资料款以及工程保修款,计算出实际付款金额,付清竣工决算款。
        第廿三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第廿四条 基建及维修年终财务决算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财务决算报表:
        1.资金平衡表;
        2.主要指标表;
        3.基建投资表;
        4.待摊投资明细表;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6.年末基建结余资金分析表;
        7.结算往来款项明细表;
        8.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表;
        9.工程竣工决算表;
        10.其他专项工程完成情况表。
        二、维修财务决算报表;
        1.资金平衡表;
        2.主要维修工程完成情况表;
        3.往来款项明细表。
        第廿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策需经基建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签字并经校长审批后上报国家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