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厦门大学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学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拥有单位”)。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办、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招生办、财务处、资产处、基建处、工会、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对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八)承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托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奖教金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需要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下列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其公开范围(校内或社会),并通过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相关网站;
(二)校报、校内广播、有线电视等校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新闻媒体;
(四)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五)公共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厦门大学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信息的,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根据该管理办法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者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直接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逐步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办公场所、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向其发放;人事处应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其他信息拥有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可授权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审核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由信息拥有单位报请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对于其他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信息拥有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实施公开的单位、公开范围及公开方式。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三)实施公开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编号,并按指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向我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申请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告知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或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信息拥有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拟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向学校提出更正请求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对于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更正中可能涉密的,应送交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信息拥有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学校工会可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省教育厅直至国家教育部提出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或私自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