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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厦府办〔201216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职责划给市建设与管理局。

  (三)将土地和房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核定等事务性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增加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和处置的工作职责。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职责,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控职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强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建设、成果使用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产、土地房屋征收、房改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理、保护和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负责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变更、收购、储备和收回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计收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资产的其他收益;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管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市场。

  (四)负责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实施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管理。

  (五)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

  (六)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负责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指导价。

  (七)负责城乡地政、地籍、房屋产权资料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纠纷裁决;负责落实侨房、代管房的退管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市场及其中介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九)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工程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成果、测绘资料的审定、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核。

  (十)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违法用地、非法房地产交易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受委托负责拟订住房资金政策并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管理。

  (十二)研究拟订有关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征收直管公房租金,监督租赁契约的执行;负责房屋出租过程中的土地收益金和公房转租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白蚁防治和公房修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房屋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解危房建设计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负责土地、矿产、房屋、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政务信息、信访、接待、保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局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系统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国土、房产、地质矿产、测绘的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负责系统预算资金的调整使用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负责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和收费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分局和事业单位等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经费支出的内部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编制局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有关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清理、汇编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阶段性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审核、修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范合同文本;组织、参与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工作;组织对涉及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重大疑难事项进行政策法律论证、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事项听证工作。

  (四)规划保护处

  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的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土地集约节约评价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关政策的研究、拟订和实施;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编制,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负责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等有关土地费用的计收工作;负责土地供后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编制和定期更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指导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中划拨和限制性出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指导土地储备工作;负责指导各分局征收土地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负责宣传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对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拟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负责依法审核、批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发布集体土地征收预告公告;负责拟订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通告,受市政府委托批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和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投诉,调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承担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行业动态管理。

  (七)房地产权籍管理处(市地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城乡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地籍、房籍权属调查的规程、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籍、房籍专业测绘管理;承担土地勘测、房产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成果备案和土地调查成果审核以及专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组织调处重大城乡房屋土地权属争议;负责指导私房改造及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处理土地房屋权属遗留问题;负责组织土地调查、房屋调查及其变更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预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市场行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相关土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确认;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开发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九)房政管理处(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租金、转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负责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理移交和处置工作;指导按规定应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或纳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使用计划和资源配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起租、注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代管房、信托房的退管工作,负责已退侨房、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工作;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房屋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转房的配租工作,负责政府垫资改造私危房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与综合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拟订相关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负责局各类统计、汇编和发布工作。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处(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编制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进行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依法协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二)科技测绘与信息化处(市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基础测绘、工程测绘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量标志移动和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地图的编制、出版审核;负责全市申报乙、丙、丁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初审工作;负责丙、丁级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审核、注册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负责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区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全局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等。

  (十三)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用地审批、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登记发证、土地有偿使用与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房产与矿权交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测绘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执法监察人员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审批前的联合现场勘查;对扰乱国土资源与房产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务日常工作;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奖惩等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工人等级评定审核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系统工青妇、计生、外事、统战、维稳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拟订局离退休人员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局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设直属、集美、海沧、同安、翔安5个分局,为局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权限,承办国家、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做好辖区内土地资源、资产的保护与管理,计收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资产的其他收益;承办个人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农用地转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信息管理工作;依权限负责辖区内房屋的综合管理;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租金、转租收益金和划拨土地上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出租过程中的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执法监察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分局行政编制1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集美分局行政编制10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海沧分局行政编制9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同安分局行政编制12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翔安分局行政编制9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各分局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入水)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建设管理工作;地下热水、地下矿泉水的开采由市水利局实施前置取水许可,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开发利用的审批。上述涉水部门应建立全市水资源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协商解决有关涉水问题。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5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