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厦大综(2009)25号

 

厦门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和《厦门大学经济责任制暂行条例》(厦大财[2001]2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直属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的正处级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处级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职届满,或者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岗位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情况所进行的审计评价与签证活动。
    第五条 学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参与,负责指导与协调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相关事项。
    第六条 对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国家及学校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单位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
    4、单位经费收入与经费支出情况;
    5、单位固定资产及其他办公用品的购置与使用情况;
    6、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与效益性;
    7、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8、有关方面要求核查的重大经济问题;
    9、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对校办企业、后勤集团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审计第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重点审计如下内容:
    (1)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
    (2)收入、成本(费用)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3)债权、债务的形成与处理情况;
    (4)对外投资情况;
    (5)税金缴纳与利润上缴情况;
    (6)利润分配情况;
    (7)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正式离任后30天内,由校党委组织部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审计处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九条 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当认真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期限、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负责搜集、整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各类资料,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审计处向被审计对象及其原所在单位正式发出审计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实行审前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等职业道德规范,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原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必须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相关人员,审计部门应当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15日内,审计组组长负责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成员与审计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送交被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审计对象应当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逾期未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并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正式定稿。对于重点审计项目,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定稿。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形成后,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对象及其原所在单位,同时报送学校相关领导与组织部、人事处,并由人事处将其正式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审计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审计对象,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被审计对象,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