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1997]综132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执行日期:1997-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以下简称市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审核工程预算(包括标底);
(三)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五)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
(六)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核所负责。
第五条 财政性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并报有权部门批准(审核),经批准(审核)的(概)预算,是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
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送市审核所审核。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数,审核所不予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工程预、决算审核的依据。
第九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审核所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审资料,方予正式受理审核。
(二)制定方案。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方案。
(三)组织方案。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初审,确定初步审查重点。
(四)实地调查。按确定审核重点,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五)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并下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同时,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审核所对建设单位送审完整齐全的工程预算审核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工程预算审核完毕后,由市审核所统一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属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市招投标中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市工程招投标中心收到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后,属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属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工程招投标中心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和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如有疑义,由有关各方复核商定,或由概算批准部门组织有关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四条 市审核所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审核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之内,市审核所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证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填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市审核所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不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工程预算总价的50%之内,工程进度款按应付工程款的50%拨付。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工作量的25%之内,工程进度款在完成工程进度50%以内的,按实拨付,超过50%的,按应付工程款的50%拨付。
(三)预算包干工程和招标工程,其“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超过预算价格的价差款,可按季、半年或一年加权平均计算,经市审核所审核后予以拨付。
(四)未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其“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超过预算价格的价差款,可按月计算,按季审核拨付。
建设单位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得预付备料款。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95%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必须控制在预算总价的90%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审核所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须在3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须在35日以内报送;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须在4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须在45日以内报送。市审核所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财政部门接到“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在3个月内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及财务决算。建设单位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预留5%作为工程保修维护费用。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四条 对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领工程款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审核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审核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