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委关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概(估)算控制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杜绝项目超概算投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若干补充规定:
一、立项审批
1、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
2、投资规模较小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面积在8000平方米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
3、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平方米)的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经过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初设”概算等阶段审批。重大项目必要时还必须编制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可”审批
1、“工可”报告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并报市计委评估后审批。市计委可根据项目性质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工可”招投标。
2、“工可”报告由市计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批复“工可”报告。咨询机构应先对“工可”报告文本进行初审,对于编制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不予收件。对不符合编制深度等要求的文本,在五天之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反馈市计委及业主单位,编制单位应及时予以补充;对符合编制深度等要求的文本,由市计委下达咨询任务委托书,并安排评估论证。
3、在“工可”报告评估中,市计委相关处室及相关人员应参加评估会,并由经办人员通知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人员参与评估论证,尽可能提早介入了解项目情况。
4、“工可”报告批复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筹资方案等。
三、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批阶段
1、经批准的“工可”报告是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初步设计应在“工可”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控制范围内实行限额设计。
2、业主在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前,必须先将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报计委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入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报批。
3、市计委相关处室及人员应参与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查,并通知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人员一并参加,保证初步设计在“工可”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范围内。
四、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1、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市计委批准。工程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
2、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批复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总投资的5%的,不得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必须报市计委重新审批估算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概算总投资超批准估算总投资的10%的,由市计委委托咨询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概算总投资超批准估算总资15%的,市计委必须重新审批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进行方案比选重新立项。
3、市计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工程咨询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概算的审核工作。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处室经办人员自行审核,并报投资处审定。工程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由投资处统一下达概(估)算审核委托书,委托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进行审核后,报投资处会同相关处室审定。
4、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应严格按厦计投资[2000]209号文要求,根据概(估)算委托书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出具概算审核报告。
5、市计委在下达审概任务书前,相关处室及人员应先对概算文本进行初审,并及时下达审核任务书,对不符合编制深度要求的,应在5天内提出反馈意见,并反馈给业主单位。
6、工程概(估)算审核过程中,对于征地拆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可按暂估价列入工程概算,待工程预算(决算)阶段实报实销。
7、“工可”或概(估)算批复文中要明确提出项目单位要进行初设概算编制(如工程较小的自筹项目,要在文中明确投资估算作为招投标的控制数),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中要明确概算做为招投标控制数,超过此控制数,招投标中心不得接受项目单位的报件。
五、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工程概(估)算未经批复,预算不得审核,不得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标底不得超过批准概算中对应项目的投资。
2、如部分特殊、重大项目概算未经审批,又确需提早进行招投标的,应单项报市计委批准,并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控制范围内。
3、为提高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及投资效益,按市有关规定应推行工程初步设计招投标,并逐步推行项目业主、“工可”、方案招投标。
4、市计委及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相关人员应参加重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六、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签定的工程招投标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
2、如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等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5%,应将整个项目完整的调概文件及时报市计委审批。
    3、市计委项目相关处室及人员应随时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中出现的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及设计变更应严格控制。
七、竣工验收
1、市计委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的重点主要是建设项目是否按已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工程概算等组织工程实施的及资金到位情况。
2、计委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项目或典型项目进行后评估,总结经验,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八、责任
1、对财政性项目建设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工程建设质量、工程投资、建设标准控制得好的建设业主,由市予以表彰。
2、建设项目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3、对设计、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或出现编制质量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地禁止其从事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设计、咨询工作。
4、对市计委或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该规定至2002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二OO二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