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计委关于颁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计投资(2002)022号
各相关部门: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元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管理,合理和有效地控制工程概算,防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是指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有关定额等资料,或参照类似工程预(决)算文件,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工程全部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规定列入的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㈠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项目;
㈢ 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㈣ 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市计委批准。工程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
第五条 市计委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的管理。市计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概(估)算的审核工作。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概(估)算文件出具审核意见书,市计委出具工程概(估)算批准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超工可批复估算的项目。必须先报市计委审批后,才能报市建委审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
第七条 没有进行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应报方案估算,并参照概算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 工程概(估)算审核
第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委托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概算资料包括:
㈠项目立项批文;
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工程量计算书、概算书等;
㈣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审核工程概算的主要依据是: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图(或方案设计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费用取费文件及证明、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建设期利息以及各行业的概算编制办法等。
第十一条 审核工程概算的主要内容是:
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复或“工可”批复之内,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㈢ 工程的静态和动态投资的编制是否合理。静态投资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其它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门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率变动部分。
㈣ 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完整,有无漏项或重复项目、审核工程量、定额套用、费率取整、设备及主材的询价等,以及优化方案,合理节约投资。
第十二条 工程概算审核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㈠ 审核受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市计委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概算报审资料,由市计委向市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下达审概任务委托书。
㈡ 制定方案。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根据审核项目上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组织审核小组并制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方案。
㈢ 实地考查。按照拟定的审核重点,组织市计委、项目单位、设计院和审核部门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资料;
㈣ 组织初审。根据第十一条的要求,全面认真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报告,上报计委。初审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标准、审核依据、核增减说明、合理化建议、存在问题、审核汇总表及主要设备清单等内容。
㈤ 审核交底。对特殊项目、重大项目或在初审报告中有争议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院、审核部门等有着单位召开审核交底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在技术经济上统一;
㈥ 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审核交底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并出具概算审核报告,同时对工程概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㈦ 概算批复。市计委根据市工程咨询中心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核定,并向建设单位下达概算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对送审资料完整的项目,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自正式受理审核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及特殊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市计委在收到工程咨询中心审核部提供的审核报告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工程概算批准文件,因为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概算文件或不能积极配合,而耽误审核时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概算审批准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之内。施工图预算超概算总投资的项目,不能进行招投标,必需重新报市计委审批。
第十五条 市计委对在建工程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计委审批的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因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及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市计委审核,其他情况,不予调整概算。
第三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 工程概算未经过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计委不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市计委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工程咨询中心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市计委和市工程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