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施行情况专项检查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纪发【2011】29号

中共中央纪委文件

中纪发【2011】29号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廉政准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抓好这项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纪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情况;
2、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治理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情况;
3、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
4、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二、步骤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结束,主要包括自查自纠、督查整改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
7月至8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面达到100%,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提交专题报告。其中,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于9月15日前向中央纪委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二)督查整改阶段
9月至11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面不得低于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总数的3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其间,中央纪委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开展《廉政准则》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提交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报告。其中,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向中央纪委报送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将其摆上重要日程,亲自部署,精心谋划,深入研究,加强领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级纪检机关要具体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措施,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督导检查组,认真细致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二)讲求方式方法。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召开不同类型、层面的座谈会,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纪录等资料,与干部群众进行个别约谈,受理信访举报,组织民主测评等方式方法,广泛了解被检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情况。要注意利用巡视、换届考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其他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对被检查单位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客观的分析判断。
(三)深化工作成效。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产生原因,注意了解把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特点规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中共中央纪委    
2011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主题词:廉政准则 专项检查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
委党组(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军委纪委。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11年7月4印发
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              2011年7月6翻印
(共印6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