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厦门环岛路沿线的城市规划建设控制,有效保护环岛路沿线环境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的环岛路是指环岛南路和环岛东路,起点为厦大白城,终点为五缘湾。环岛路沿线是指环岛路临海一侧至沙滩岸线、环岛路非临海一侧宽度不小于50米的控制绿带,具体范围由环岛路沿线专项规划确定。
第二条 环岛路沿线规划建设控制与环境资源保护应遵循严格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明确环岛路沿线管理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环岛路沿线规划建设控制与环境资源保护。
第四条 环岛路沿线作为城市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以形成带状滨海公园为目标,规划部门应编制环岛路沿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环岛路沿线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总体上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建筑高度应控制在7米以下;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性质、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六条 环岛路沿线非临海一侧的控制绿带,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及市政公用设施,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第七条 环岛路沿线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风格、色调应与滨水空间和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黄厝片区为与环岛路沿线景观相依托的重要旅游休闲区及景观协调区,建筑高度一般应控制在15米以下,特殊情况下建筑高度应控制在20米以下。建筑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屋顶主色彩为低彩度砖红色。
第九条 加强环岛路沿线绿地和沙滩的保护,禁止占用、破坏绿地和沙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第十条 加强环岛路沿线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禁止任何改变环岛路滨海沙滩岸线的活动。
第十一条 环岛路临海一侧除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之外,不得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决定保留的,必须进行截污处理。所有的排水管渠应深水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环岛路沿线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新建、改建及扩建各种建(构)筑物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环岛路沿线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项目、设施及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环岛路沿线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应实施严格的规划管理。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禁止新建餐饮等各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等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应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岛路沿线监督检查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责令停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对已有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环岛路沿线部队用地上的非军事设施建设应遵守本决定;环岛路沿线建设涉及军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决定做好本市其它滨海岸线的规划建设控制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2011 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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