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气发〔2010〕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福建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地的雷电及其灾害特征等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风险计算,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二)油(气)库、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火工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
(三)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点、车站、大型商场、建筑面积
(四)高层建(构)筑、金融证券、通信设施、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设计阶段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包括:工程总平面图、地形图、地勘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图(含初步设计说明)或施工图,以及雷暴天气卫星云图、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雷暴天气雷达回波、闪电定位等气象资料;
(二)工程分析;
(三)现场勘测与调研:
(四)制定评估方案;
(五)分析与评估;
(六)编制评估报告。
第八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参考的其他资料;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评估内容;
(五)评估结论;
(六)评估机构和人员情况、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所需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必须经过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需要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汇交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等进行项目设计或修改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省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的业务能力实行确认制度,对确认合格的机构颁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取得确认书后,方可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取得雷电、地理、土壤等资料的条件,并根据闪电定位、雷达回波、卫星云图、地形和土壤状况等资料独立完成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评估的能力;
(三)具有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
(四)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中,具有气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中,具有气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名。
(五)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可以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四)防雷检测甲级资质证副本复印件;
(五)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七)质量管理手册;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接到申请材料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接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至少5名专家进行评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确认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确认书。
第十八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认书有效期为三年。确认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九条 确认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四)原确认书副本复印件;
(五)确认书有效期内的《已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表》。
申请延续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在确认书最近一个有效期内至少完成5个以上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
第二十条 接到延续申请材料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
省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延续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确认延续的,应当在领取新确认书时上交原确认书。
确认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注销的,确认书自动失效。确认书持有机构应当在确认书失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上交失效的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确认书持有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经所在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通过的,应当在领取新确认书时,上交原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确认书;被注销确认书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确认。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确认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确认书的;
(三)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申请表
主题词:印发 防雷 评估 办法 通知
福建省气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