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府〔2008〕292号,详见附件1)及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图:

一、必需材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一式2份(必需材料1,以下简称节能专篇,具体要求见附件3),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表》一式3份(必需材料2,见附件4)。
二、按能耗量大小(年能耗量1000吨标煤为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耗量在1000吨标准煤(不含1000吨,下同)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除了提交上述必需材料1、2外,还需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见附件5)并提交电子版到市经发局(市节能办)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