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一 )
工程名称 |
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主楼群3号楼二层室内装修工程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根据本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内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关内容与本部分不一致的,以本部分为准,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守。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九卷-“第十一章 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5项第20.1条款“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第4点修改为: 4、投标文件撤回通知递交的截止时间:2013年10月30日9时30分。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九卷-“第十一章 招标文件附件”——“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或补充,详见随本答疑一起上传的附件。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3年10月14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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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招标文件附件条款修改及补充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九卷-“第十一章 招标文件附件”——“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或补充如下:
一、“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第(二)至(九)的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中
第5.3条“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补充如下内容: 停工通知、主要材料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发包人认为需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8.1条(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内容修改为:电源接至施工总配电房,水源接至工地用水总表,总配电房及总水表之后的铺管布线施工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承包人应自行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开户,并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和及时缴交水电费,如承包人未及时申请用水用电手续和缴交水电费导致工程延误的,承包人不能得到任何工期或经济补偿并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各种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工程款用于支付未缴交的水电费。电讯:由承包人联系电信部门自行解决。
第9.1条(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内容补充修改为: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每周五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下一周进度计划以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每月28日之前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下个月施工计划、已完工工程月报表和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各种计划和报表一式三分,并提供电子文本;计划和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第9.1条(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条款做如下补充:如出现因此被有关部门罚款的,罚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的罚款应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决算时扣回。
第9.1条(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修改如下: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文明施工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场地车辆通道口应设置洗车槽或其它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的其它设施;施工过程中保证施工场地内及周边环境达到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市环境卫生要求;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责任、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9.1条(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条款补充如下:
12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的总包管理,总包管理费由发包人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计算办法为:规定可以计取管理费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主要设备费,例如音视频设备等)与措施项目费之和的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再向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收取配合费(专业工程发生的水电费按实计算、由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承担)。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责任,负责免费提供垂直运输、脚手架(专业工程可以利用的)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配合工作。同时承包人应确保以上分包单位的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成品不被人为损坏或被盗,并承担总包管理的连带责任。
14承包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确保按时施工。
15、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道路、临时用水用电(各分包单位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向分包单位收取,发包人给予协调)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6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接发包人下达的不在本合同之内、与地质变化无关且为本工程所需增加的零星工程,零星工程的总量控制在合同总价3%的范围之内(含3%),取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2.“(三)、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中
第13条“工期延误”条款补充如下:
13.1条增加 (6)对于类似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春节、校庆、开学等可预见的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7)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应同时经监理、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审计部门共同确认,否则无效。
3.“(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24、25条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认。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 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控制价不准确以及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踏勘不详和失误引起的风险费用;
②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且造价变化在与地质部分相关工程造价的3%以内的(含3%)。
③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机械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钢材、水泥、商品砼以及电缆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税]2%以外的部分除外);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⑤按合同工期完成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⑥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单独发包项目的衔接与配合工作。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控制价发标。承包人已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结合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综合报价。风险范围以内的工程实行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的调整
①因主要材料(指钢材、商品砼、水泥以及电缆四种)价格上涨或下降所形成的价差未超过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税)的2%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的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按比例承担或受益,具体为双方各承担或受益50%,发生的差价只计取税金和差价,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②上述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
③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是指合同签订时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当月的材料综合信息价。
④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是指
a、钢材:在合同签订当月至主体封顶当月期间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每月钢材综合信息价的平均值;
b、商品砼:在合同签订当月至主体封顶当月期间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每月商品砼综合信息价的平均值;
c、水泥:在合同签订当月至竣工当月期间由《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每月水泥综合信息价的平均值。
2、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与地质部分相关工程造价的3%以外的(不含3%)、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厦门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的乘积计算。
③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批确定。
(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材料单价计算;
②、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的乘积计算;
③、《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定后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批确定。
3、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接发包人下达的不在本合同之内、与地质变化无关且为本工程所需增加的零星工程,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A、零星工程的总量在合同总价3%范围之内的(含3%)。
①、与原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相同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厦门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的乘积计算。
③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批确定。
B、零星工程的总量在合同总价3%范围之外的(不含3%)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后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批确定。
4、人工预算单价调整
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可按照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无
23.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中包含的项目实际上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计算和工程决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合同价10%的预付款保函和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后,并且工程已正式开工十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_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月进度款中按月进度款10%的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在每月28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3双方约定不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如下:工程款(进度款)用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应按厦门大学基建财务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按月进度付款,支付金额为月进度款(含相应比例的预付款)的85%,月进度款(含预付款)拨付总额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后十五天内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5%,预留结算价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所有分项保留期满后结算付清(保修期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予扣减)。
4. “(七)、材料设备供应”中
第28条修改为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招标资料中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使用前60天提供样品及相关资料并填写《暂定品牌材料采购申报表》报监理、发包人、设计单位确认。
3、招标资料中没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3家中档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并填写《非暂定品牌材料采购申报表》,供监理、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确认。
4、承包人在提供样品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货,已经用于工程的不合格材料、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拆除。
5、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将拟使用的材料、设备报监理、发包人、设计单位确认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5.“(八)、工程变更”增加第29.5条款:
29.5 按厦门大学基建工程变更洽商审批程序和工程变更价款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工程变更洽商审批表》和《工程变更增减价款审批表》。
6.“(九)、竣工验收与结算”中第32.1(4)条款修改如下:
(4) 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伍套,其中两套可以不含结构专业竣工资料。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第47条“补充条款”部分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 第47.5.2条内容修改如下:
47.5.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1-2001)进行工程项目的管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到位尽责。发生下列情况属承包方违约,应接受发包人的相应处罚:
47.5.2.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将承包方清退出场,同时承包人必须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7.5.2.2、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必须确实到位尽责。如发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或开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等各种会议)不到位的,承包人应按每人每天(次)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新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资格后审文件要求的同等及以上条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47.5.2.3、项目管理班子中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或开会(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等各种会议)不到位的,承包人应按每人每天(次)支付5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人员。
2、第47.5.3条修改如下:
47.5.3 承包人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必须按时自行到位投入使用,如有更换,其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采用的机械设备,且必须征得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到位使用,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每迟到一日按5000元/台累计计取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直至机械设备、质检仪器进场为止。
3、第47.6.1条修改并补充第(8)—(10)条如下:
47.6.1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承包人除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8)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情形,或者计划工期进度延误2个月及以上,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9)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原因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
(10)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4、第47.6.2条修改为
47.6.2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工程款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在监理见证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结算,结算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第47.6.3条修改为:
47.6.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15天内退出工程现场,并配合发包人组织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后10天内与发包人进行数量造价清算,否则以发包人按现场数量计算出的造价为清算依据。
6、第47.5.6条款补充47.5.6.1条
47.5.6.1承包人应自行考虑采取使用柴油发电机、修建临时水池、协调周边关系等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技术措施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发包人不给予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
7、第47.7.6条款修改为:
47.7.6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后15天内完成临时设施拆除,土头、卫生垃圾清理,将生活区用地交还给发包方。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8、第47条款增加如下补充条款:
47.13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质监申报、开工备案等相关开工手续(即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5天内)和组织力量进场施工(即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如有拖延,开工日期不得调整,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罚款。
47.14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的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47.15在工程开工前两日,承包人必须将本工程建设需要的相关规范、规程配置在施工现场,接受监理和发包人的检查。
47.16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指定的位置自行修建相应的生活、办公设施,做好公共卫生,安全保卫、垃圾清运和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17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设计及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况应整改至合格,且不能得到任何工期补偿,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47.18工期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工期(包含按合同约定可以顺延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未能按约定时间竣工的,承包人同意按每延迟一天竣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47.19安全施工要求:承包人应按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组织施工,如经监理或发包人检查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承包人按每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0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应按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经监理、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能达标者,承包人按每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自行承担有关部门的罚款。
47.21由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如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拆除、退货,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和按每发现一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47.23承包人不得拖欠主要材料、设备商的货款。如因承包人拖欠货款给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支付材料货款。
47.24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47.25本工程的商品砼已由承包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报价,包干使用,不得调整。
47.26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次监理通知单后2天内拒不整改导致发出第二次监理通知单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人民币/次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直至解除合同。
47.26.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
47.26.2 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工序未报送监理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7.27 对于承包人应该支付的本合同范围的所有罚金、违约金和发包人预先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监理共同确认后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在拨付下次工程进度款之前计算清楚。如未计算清楚的,发包人不拨付进度款,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7.28 工程竣工决算及工程移交
47.28.1承包人必须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办理竣工决算,如超过时间尚未办理结算手续且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视为本合同结束,且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未支付的任何款项。
47.28.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合同通用条款第33.1条款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交付使用,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47.28.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条款修改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有效的竣工决算报告及资料后4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完整或手续不全,发包人可以退件,由此产生的决算时间顺延,发包人确认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决算价款。”
47.28.4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竣工结算分一审、二审两阶段进行,一审由基建处负责,二审由审计处负责,二审为最终审定,竣工结算款按二审审定价拨付。
47.28.5 最终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承包人送审价金额的5%(含5%)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时间相应延长。
47.29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和低价风险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含消防)合格且档案资料完整归档后七天内退还,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后7天内退还,低价风险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退还。
三、工程的质量保修按附件3执行,具体如下: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厦门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主楼群3号楼二层室内装修 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时尚应向使用管理部门移交以下竣工资料:
1.经监理方、现场甲方代表审核的各专业竣工图。
2.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
3.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4.其它确保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必要资料。
5.半永久性沉降观测点和基点、防雷接地点和相关检测资料。
6.建筑物智能管理系统;自动供水系统;电力控制系统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管理资料。
7.乙方保修工作联系部门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联系人姓名和通讯方式。
(二)预留工程总造价5%作为保修金,两年后十天内支付其中75%,五年后十天内支付清保修金额。具体支付方式详以下保修条款。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费用,甲方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金,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乙方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扣除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工程质量仍由乙方全部负责。若维修费用超出保修金总额,超出部分由甲方代垫,事后再向乙方追索。
(五)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甲方(或使用管理部门)、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或使用管理部门)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因乙方保修或回访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紧急抢修事故的保修工作:
“紧急抢修事故”还包括由乙方安装的电气设备、照明、给水、排水排污等设施提供的服务持续中断15分钟以上无法满足使用者正常的生活、学习、使用的事故;包括由乙方完成的构件、门窗、装修产品突发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如天棚抹灰掉落、门窗玻璃坠落等);一旦发生以上的情况,由甲方(使用管理部门)联系监理方到现场鉴定,确认事故性质、范围后,由监理方通知乙方,如果乙方15分钟内无法到达现场维修,甲方(使用管理部门)即可直接安排专业队伍维修,直至完全恢复服务,以满足正常的生活、学习、使用;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监理方确认,属乙方责任的,从乙方工程质量保修款中直接扣除,但工程质量仍由乙方全部负责。
(七)、一般情况下的保修工作
1.使用管理部门的报修程序
使用管理部门若发现工程实体的土建、供水、供电、排水排污以及其他因施工质量缺陷需要乙方维修的项目,一般情况下首先由使用管理部门汇总填写《工程维修项目汇总表》,然后传真(送达)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由监理公司(监理单位人员)通知乙方及时到场维修。
若乙方未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时间(一周内)进行保修,自第八天起使用管理部门可直接安排专业队伍维修,其维修范围、性质由监理方派人到现场鉴定。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监理方确认,属乙方责任的,从乙方工程质量保修款中直接扣除,但工程质量仍由乙方全部负责。
2.关于报修时间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以使用管理部门的《工程维修项目汇总表》上的传真(送达签收)时间为准,该时间即视为乙方收到通知的送达时间。乙方应在收到使用管理部门或由监理单位(人员)传递的传真(送达签收)件后的一周内作出积极响应,及时派员到场维修。
(八)、《工程维修项目汇总表》作为报修的统一格式。
(九)、关于维修费用的确认
有关的维修记录和相关维修费用体现在使用管理部门的《维修工作单》上,维修记录和所发生的相关维修费用由监理方确认,属乙方责任的,从乙方的工程质量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十)、乙方进场维修应遵守厦门大学校区、园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使用管理部门整理成文告示,请乙方直接向使用管理部门领取。
(十一)对乙方保修回访要求:
1.每半年回访不少于一次;以每年的6月份、12月份为准。
2.每次工程质量保修款退还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由监理方组织各方到现场检查、整改并确认符合要求。
以上保修、回访均以使用管理部门的确认记录为准。
(十二)乙方未能按照以上条款执行,到期的工程保修款将暂缓退还;相应的,乙方保修责任期限将延长;直至落实整改完毕。
(十三)建筑物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经过短时间的整改,即由乙方手中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业主方保修责任即由甲方手中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管理部门。今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管理部门和监理方、乙方直接联系保修事项。
(十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及填报《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金退还审批表》。
(十五)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修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14日内将保修金返还乙方。
(十六)甲方和乙方对保修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