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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补充修改的通知——厦建招综[2011]46号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补充修改的通知——厦建招综[2011]46号

2011.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实际,经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综合评估法, 2011年6月版)作如下补充修改:
1、正文第 78页第41条修改为:“41.1 投标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机构人员近几年项目监理业绩必须是在截标前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专业网’登记并对外公布的业绩,否则评审时不予确认。”
2、正文第 78页增加下述条款:
41.2 投标人获得的省级优质工程等企业信誉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机构人员获得的优秀监理工程师等个人信誉均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确认。”
41.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已作为中标候选人的,不予确定为中标人;已中标的,不予授标。”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