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2〕22号

发布时间: 2012-03-27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居住生活日照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20081115日开始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三年多来实施效果良好。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分析工作,决定对本市建筑物日照分析工作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照分析对象

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日照分析范围

(一)上述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但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

1、居住类建筑: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

20081115日之前已通过 “招拍挂”程序向社会公开出让条件的;

20081115日之前已取得用地红线并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

20081115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变更调整,但未对日照产生影响的。

2、文教卫生类建筑:

①在本文生效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

②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

(二)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日照分析软件及管理规则

(一)日照分析软件

1SUN日照分析软件7.5及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2、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6.0及以上版本(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3、其他经建设部审查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管理规则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四、日照分析审查机构

厦门市规划局

五、日照分析报件时间及承诺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建筑单体方案之前3个工作日从市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岛外从规划服务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可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六、申请日照分析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规划局网站www.xmgh.gov.cn

(一)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计算总图模型(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2份)

(二)日照分析报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具体包括:

1、本项目日照分析所需的1500(或者11000)现势地形图。(1份)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底标高、屋顶标高及其他构筑物标高)。(2份)

3、拟建建筑北侧(包含东北侧、西北侧)有需分析的已建建筑的平、立面图(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户尺寸)。1份)

4、拟建建筑南侧(包含东南侧、西南侧)有需分析的已建建筑的平、立面图和屋顶平面图。1份)

5、根据《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建筑的有关资料。1份)

6、日照分析委托书。(1份)

7、本项目日照分析复核所需其他资料。1份)

(三)日照分析报告应注明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版本,以及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七、相关注意事项

(一)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日照分析单位应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八、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规【201054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doc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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