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科级干部选任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学校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上级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件精神,并参照《厦门大学中层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暂行条例》和《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校党委授权科级干部考核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科级干部考核聘任领导小组由主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主管人事的副校长、组织部长、人事处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等五人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团委、工会、院、系、所及直属单位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 各单位科级干部凡出现缺岗的,一律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任,平等竞争,不局限在原来的部门或科室选拔。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分两批进行,时间为上半年的5月和下半年的11月。各个单位凡有科级岗位需要选任的,必须在上半年的4月30日和下半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党委组织部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      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志改革,开拓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和群众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选任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公布职位:党委组织部根据各用人单位上报的选任计划,每年集中在5月和11月公布选任信息,面向全校公开选拔。
第九条 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向党委组织部报名,各单位也可向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条 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和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 :党委组织部在用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并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 任命:党委组织部将考察情况向科级干部考核聘任领导小组汇报,由科级干部考核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来的《厦门大学科级干部考察任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厦大人[1996]27号)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