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对因受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就地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填写《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报告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因地质条件限制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资料后,应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有关内容进行公示。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地质原因的项目并经公示)后,应根据有关法规和防护标准的要求,核定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并在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及时出具相关行政许可文件。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